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608执1593号
何海燕: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何海燕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463号2座1304号房地产,并委托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60070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结果。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材料,逾期本院将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何法官
联系电话:88266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