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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摇珠选定专业机构规则(试行)
来源:佛山市高明区法院
发表时间:2014-10-1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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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摇珠选定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破产管理人机构现场会(以下简称摇珠会)流程,确保摇珠选定专业机构活动顺利有序进行,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机构类别分为:评估拍卖类、破产管理类。

第三条 摇珠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两期,分别在每月中旬和下旬举行。根据案情需要,司法鉴定管理中心可组织召开专场摇珠会。

第四条 摇珠会地点原则上固定,现场需具备摇珠、录音、录像、扩音等设备,每期摇珠会应进行录音、录像。

第五条 参加人员包括:本院司法鉴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2人、本院执行局、纪检组监察室代表各1人、专业机构代表不少于3人、案件相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若干人。

第六条 到会专业机构实行轮值制度,由轮值机构代表从所有入册的有资格的机构中摇珠产生中签机构。每期摇珠会的轮值专业机构在入选名册的相应类别专业机构中按编号顺序产生。为防止个别专业机构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而影响摇珠会进行,每期通知5家(3家拍卖类、2家评估类)专业机构派代表参加。经本院通知的专业机构有义务参加摇珠会。未经本院通知的专业机构有权利参加摇珠会,是否到场,不影响被摇中的权利。

第七条 司法鉴定管理中心在摇珠会3天前在本院门户网站发布摇珠会公告,公布摇珠会时间、地点、摇珠标的物数量、轮值专业机构名称等信息。

第八条 专业机构代表入场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专业机构授权代表参加摇珠会的委托书。

第九条 摇珠会主持由司法鉴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引导摇珠会流程。

第十条 摇珠会监督员由纪检组监察室代表担任,负责监督摇珠会全过程。

第十一条 每期摇珠会的操作员从到场的轮值专业机构代表中随机产生,由摇珠会主持人摇珠确定。摇珠操作员负责展示和放入所有入册的有资格的机构的相应号珠、启动摇珠设备、展示及宣布摇中号码。

第十二条 每期摇珠会均摇出该期的起始码。起始码由操作员在1-9号珠中通过摇珠方式产生(例如:在1-9号珠中摇中3号珠,则在机构编号上加3即为该机构当天的编号)。

第十三条 每次摇珠按委托标的(打包标的)逐个进行摇珠,流程如下:主持人宣布摇珠标的——主持人宣布符合(不符合)资格的专业机构名称(与前一轮已经宣布的机构相同,不再宣布)——操作员取号珠(须剔除不符合资格的专业机构的号珠),经展示后放入摇珠设备——主持人询问在场人员对号珠是否有异议——操作员启动摇珠设备并展示及宣布摇中号码——主持人宣布摇中号码对应的标的和专业机构名称——主持人询问在场人员对结果是否有异议。

第十四条 被摇中的专业机构不再参与当期同类别余下标的的摇珠。

第十五条 摇珠活动结束后,轮值专业机构代表、司法鉴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执行局、纪检组监察室代表需在摇珠结果确认文件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轮值专业机构无故缺席1次,由本院决定暂停其本年度中1次参与摇珠选定专业机构资格。连续无故缺席2次或1年内累计无故缺席3次的,建议上级法院将该机构从入选的名册中除名。

第十七条 轮值专业机构代表应在摇珠会开始前15分钟办好资格确认手续并入场完毕,迟到15分钟以上的视为无故缺席。

第十八条 专业机构代表应服从法院工作人员的指挥,并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在会场内应保持衣冠整洁、仪态端正,不得吸烟、喧哗、戏闹,不得乱扔杂物、随地吐痰,自觉关闭移动电话、寻呼机、计算机等电子通讯设备。

第十九条 如对摇珠选定专业机构活动有意见,专业机构代表可在摇珠活动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代表扰乱摇珠会秩序而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的,当期摇珠会的主持人有权取消其当期轮值资格。对于已经摇中标的的专业机构,则有权取消其摇中标的的资格并将相关标的重新进行摇珠。对于情节恶劣者可以建议暂停其参与摇珠选定专业机构的资格或从本院名册中除名。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本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此次规定相抵触的,以此次规定为准。


附件:评估拍卖机构摇珠珠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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