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佛明法执字第106号
谭汉忠、黄巧珍、罗友全:
关于申请执行人邓彩芳与被执行人罗友全、谭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佛山市贵源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谭汉忠名下位于高明荷城清玉街1号4座2梯802房及夹层20号杂物房进行评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如下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该房估价总值373600元,约定由买受人承担的相关税费、交易成本等11090元,估价净值362500元。
若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于收到该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特此公告。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