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佛明法执字第1718号
罗勇初、罗惠玲: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勇初、罗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由于你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罗勇初、罗惠玲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198号碧桂园山林涧一街33座住宅房地产,并委托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362180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结果。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材料,逾期本院将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承办人:何法官
联系电话:88266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