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608执1135号
葛源、佛山市高明新科美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新科美陶瓷原料有限公司、陈树吉、葛源、刘延斌、徐继阳、蒋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荷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如下财产:1、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新科美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80号土地及地上厂房;2、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新科美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位于四会市大沙镇大布村委会土地;3、被执行人葛源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80号之一土地,并委托广东京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经该机构评估,上述财产评估价格分别为1029万元、739.4万元、491万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结果。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材料,逾期本院将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三日
承办人:何法官
联系电话:88266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