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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明区人民法院 |
发表时间:2013-10-17 1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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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佛明法行非诉审字第27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谭伟业,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勇、黄艳文,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长安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头居民小组, 住所地:****。
负责人关干豪,居民小组长。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荷办行决[2012]15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土地分配款193000元给申请人罗嫦珊。该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已依法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主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荷办行决[2012]15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申请强制执行的荷办行决[2012]15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2795元,由被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长安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头居民小组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小平
审 判 员 邓文凤
人民陪审员 赵丽娟
二○一三年八月九日
本件与原件经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黄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