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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明法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高明区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2013-06-17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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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佛明法执字第11号

案外人(异议人)黄华英,女,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林红丽,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演绎美丽发型设计屋,地址:***

本院在执行(2011)佛明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林红丽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演绎美丽发型设计屋(下称“演绎美丽发型设计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华英于2011年6月28日对本院扣押其使用中的两台美的牌柜式空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演绎美丽发型设计屋因经营不善导致欠下房东房租款,演绎美丽已无能力偿还房租款,在2009年9月20日前已协商好将屋内所有财物顶让给房东以顶房租款,实际上在2009年9月20日后演绎美丽商铺内已无财产。案外人黄华英是从2009年10月3日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协商好租赁祥恒楼105铺继续经营美发服务项目(即现美丽神话发型设计中心),对商铺内的财物租赁使用,有保管使用权,租赁合同期满商铺内的财物按合同清单完整交回房东,如有损坏或失窃都要负责按价赔偿。案外人黄华英认为,现被查封的三匹美的牌空调两台正属于商铺内的财物,其从2009年9月20日后已不属于演绎美丽发型设计屋,而美丽神话发型设计中心对其有财产保管及使用权,法院查封空调的行为错误,故申请法院解除查封的空调。

案外人提供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美丽神话发型设计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实其主张。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中于2011年5月11日查封了演绎美丽发型设计屋承租的高明区荷城街道跃华路祥恒楼104号至105铺内的两台美的牌空调(白色,型号:KF-212W/Y,动力:三匹),该两台空调原为演绎美丽发型设计屋负责人谭营辉所有,后谭营辉因经营不善,于2009年9月20日将祥恒楼104号至105铺内的财物转让给了房主谭锐东所有,后2009年10月3日,谭锐东与案外人黄华英签订了租赁合同,规定由黄华英承租祥恒楼104号至105铺,黄华英要保持甲方谭锐东铺位内原有的财物,包括涉案的两台空调。2011年6月28日,案外人黄华英向本院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及本院的查封清单等证实。

本院认为,就现有的证据来看,本案查封的两台美的牌空调(白色,型号:KF-212W/Y,动力:三匹)已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案外人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依法受法律保护。虽然该财产属于谭锐东所有,但因案外人黄华英与谭锐东签有租赁合同,黄华英对该空调有保管使用权,依法应予保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案外人应视为善意的第三人。综上,案外人要求本院解除查封措施有理,其异议成立,本院的查封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两台美的牌空调(白色,型号:KF-212W/Y,动力:三匹)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杨伟锋 

审  判  员     梁小平 

代理审判员     张国政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黄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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