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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据在被告服刑期满且过了10年后可否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来源:高明区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2017-01-22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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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起算

裁判要点:

欠据没有载明还款时间,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履行还款义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债权时起算,即使债务的发生已经远超过2年,但因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则不能因债务的发生已经超过2年而否定债权人的胜诉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索引:

一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某经济合作社。

被告:金*坚。

20054200512月期间,被告在原告处担任副村长兼报账员。

200510月,被告挪用原告集体资金104667.92元。20062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1份,内容为:现有某村民(村报账员)金*坚欠某村民小组集体资金71667.92元(其中集体屋地68550元、备用金3117.92元),(备注:不含11间房屋押金叁万叁仟元)。欠款人:金*坚。见证人:陈*平等五人。

2006425被告自行退回6000元给原告,经公安机关追回35300元。被告尚欠原告63367.92元未能归还。

200669,金*坚向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经我辨认,此欠据的内容属实,欠款人是我亲笔签名,其中集体屋地款68550元和11间房屋押金33000元,被我于200510月至11月用于以“放数”形式借给廖*桂、叶*米等人,至今只收回6000元,余下部分未收回,也没有归还给村。金*坚。”

2006921发院以(2006)佛明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坚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71114被告金*坚刑满释放。

2016329原告请求本院按照《欠据》内容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币63367.92元款项及利息。

2016429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以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裁判结果:

被告金*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3367.92元及利息(以63367.92元为基数,自201632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某经济合作社。

判决宣告后,被告金*坚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因被告金*坚未按时缴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原告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理由如下:被告于2006220日以《欠据》的形式确认挪用原告资金71667.92元的事实发生在被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06515日)之前,在此时,被告应当在与原告协商挪用资金的处理事项。以《欠据》的形式确认,说明被告包含了归还款项给原告的意愿,且在被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已经归还了6000元给原告。虽《欠据》没有载明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因《欠据》未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没有起算,因此,原告于2016329日向被告主张债权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因民事权利受侵害2年的诉讼时效。被告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本案中20062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200711月被告刑满释放,直至20163月原告才向本院起诉被告主张债权,被告以超过2年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看似时间跨度很大,已经超过了10年,然则《欠据》中并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时间,这使得明确本案中原告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成为本案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原告此时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可以看做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则此时诉讼时效才刚刚起算,不存在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问题。

通过本案以看出诉讼时效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期间,它在法律实务中是变化的,根据案情的不同它是一个相对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并没有明确起算点如何界定,或者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中止、中断的情形,这就需要法官在审判实务中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承办法官:刘生林

案例编写人:陈前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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