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利息利率
裁判要点:
欠据没有载明还款时间,也没有约定利息利率,如果当事人主张利息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利率可以按照年利率6%计算。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索引:
一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麦*东
被告梁*贤
2014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1份。
2016年4月26日原告将纠纷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被告梁*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3000元及利息(以23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麦*东。
裁判理由:
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虽原告、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归还,因此,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3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原告诉请被告自起诉日(2016年4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本案为民间借贷案件,这样不约定还款时间,不约定借款利率的借条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然而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才发现这些问题很严重,这些错误如果早知道就不会发生。当债权人在法庭上通过法官的明理释法,债权人发现法律还是替老百姓着想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我们发现6%的年利率的标准已经有明确规定,这也为法官判案有据可循,使得当事人不会因为利率标准问题而互相纠缠不清,也使得法官判案不会左右为难了。
承办法官:刘生林
案例编写人:陈前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