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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明区人民法院 |
发表时间:2013-08-27 1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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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于2009年9月全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由本院直接移送执行,不需经债权人申请。现将该制度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主动执行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
1. 本院一审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2. 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3. 由本院一审,经过再审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二、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同意由本院对案件主动执行。同意由本院主动执行的,不需再办理申请手续,本院将直接立案执行。
三、同意由本院对案件主动执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选择向其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