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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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张三 诉被申请人 李四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已向贵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现本人愿意以自有财产:(如用房屋,写明房屋地址;如用存款,写明银行及账号等)财产作为本案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担保。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名):王五
XXXX年X月X日